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59号
申请人:乳山市大健建材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青山路99-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F8FF73H。
经营者:**婵。
申请人:乳山市柠檬建材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青山路92-22、9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DQBW42Y。
经营者:**婵。
申请人:乳山市伟建房屋修缮队,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青山路9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ETL9M8A。
经营者:**婵。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乳山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孤山镇驻地。
法人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外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勇**,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6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6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乳山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营业部,账号:×××70。
查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