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83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大孤山镇驻地。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鲁1083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80元、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2781、诉讼费573元、执行费70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到位,扣除执行费707元后,剩余款项已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083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姜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