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

文登市建设公司、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建设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山路105号。 被执行人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26号5F。 被执行人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登营合板石村。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35242元,并负担执行费157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