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民初20号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被告:***,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35.27元,减半收取25,867.6元,由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