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青岛东路后藏庄园B区商住房7单元7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藏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固原新区支行,账号:×××);(二)冻结财产限额为5,076,516.50元。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固原新区支行,账号:×××); 二、解除冻结财产限额为5,076,516.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旦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