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吉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34民初36号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62元,减半收取1584.31元,由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