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青岛东路后藏庄园B区商住房7单元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5LP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现住日喀则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B区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A4栋北0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46JR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藏01执9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渭仲字第67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费通知单、执行人员公示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2864.6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492.97元。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名下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传统查控调查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藏秦宁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