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二十局集团某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二十局集团某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渭仲字第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某某二十局集团某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材料款1019574.5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8285元、本案执行费12,77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某二十局集团某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