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渭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超付工程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捌万柒仟肆佰零伍元整(22387405元)。本案仲裁费202613元,由申请人承担29715元,被申请人承担172898元。本案鉴定费5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7333元,被申请人承担42667元。由于仲裁费、鉴定费申请人已预交,故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鉴定费随上述款项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因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搬离了注册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告送达。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 3、已将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等予以查封、冻结。 4、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税收情况,查明该企业目前欠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共2535956.30元。 5、对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渭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