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577号 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安合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718805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路圣城花园B-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32NY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青岛东路后藏庄园B区商住房7单元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5LP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1年5月24日立执保案件,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西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