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05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世家8幢2单元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告***向原告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2506元、执行费2938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期间,因新冠疫情影响,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间,扣除执行期限。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0年1月6日、2020年7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财付通有存款6353.92元,本院已对该存款进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
3、2020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0年7月1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506元,实际执行到位6353.92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105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