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6838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Q地块)第1、2幢2单元18层(9)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珬
书记员汤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