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972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时代(***Q地块)第1、2幢2**18层(9)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B**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周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履付案涉合同款项,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