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69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时代(***Q地块)第1、2幢2**18层(9)办公。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环保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仁信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