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武汉汇佳华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59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时代(龙阳村Q地块)第1、2幢2单元18层(9)办公。
法定代表人:胡艳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汇佳华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大厦第1幢1单元41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玉东。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汇佳华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思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