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力卓尔电梯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695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时代第1幢2单元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5420218N。

法定代表人:胡艳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电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隆盛花园29栋B座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4612819M。

法定代表人:苏祥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虎,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将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16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另,*****电梯有限公司请求全额退回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符合相关规定,亦应予以准许。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田振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