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峰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3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550219-8,住所地**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1986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现住**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名下牌号为苏A×××**起亚牌及车牌号为苏A×××**江淮牌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