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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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3776号
原告:***,女,1985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林、黄鹏,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蒋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潘学逊,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