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7393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周健、黄侃侃,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蒋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潘学逊。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

审 判 长  郑霞芳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费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