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7393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周健、黄侃侃,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蒋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潘学逊。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
审 判 长 郑霞芳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费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