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503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蒋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浦江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