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4民终1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XU1KXX。
法定代表人:**共,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彬州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上诉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8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8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第一条;2、改判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给被上诉人***补偿金2920元。
***辩称:一审认定入职时间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半个月(15日)经济补偿金29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份成立,被告***于2017年10月进入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原。2018年8月11日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提前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办理辞职手续,并于2018年8月27日结清了被告的剩余全部工资,被告月工资为5839元。
另查明,被告***向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经彬劳人仲案字【2018】第18号仲裁裁决书处理,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78元,现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要求变更赔偿金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系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被告予以否认,被告辩称其于2017年10月份便进入原告处工作,经本院庭后在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系挂靠温州二井,被告一直在为**共工作,故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彬劳人仲案字【2018】第18号裁决书。原告在未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给付劳动者被告相应的赔偿金,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处理并无不当。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该裁定所作出的赔偿金数额,并未依法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8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1678元(5839元×2)。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符合案件实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予解除,一审计算赔偿金数额是否准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双方是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应以签订合同日期认定入职时间及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曾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共工作,对其工作时间连续计算错误,其为**共工作与上诉人无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认,其公司2017年9月成立前,法定代表人**共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上诉人***曾为**共工作;而**共成立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后,被上诉人***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均未有变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被上诉人***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依法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诉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处的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故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婧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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