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8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某某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35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某某矿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9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某某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私下将所有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82执4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7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