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8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彬州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浙江某某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某某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2018)陕048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17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申请人案款9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案款,执行费5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82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刚
审判员 王孝民
审判员 张小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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