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7153号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商场路1号。
负责人:羊群山,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雅琦,该处员工。
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杰。
被告:陕西华彬雅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姜街5号A栋。
法定代表人:郑孝儒。
被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顺溪镇南新街59-1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共。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与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彬雅店煤业有限公司、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6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王宇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