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陕04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顺溪镇南新街5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XU1KXX(1/1)。

法定代表人:周云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创公司)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执412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鲁创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0482执412号执行案件决定书;2、依法决定将申请人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中撤销。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计忠荣劳动争议一案终审后,申请人与计忠荣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由申请人支付其9000元经济赔偿金(判处9165元,和解9000元),同年7月2日申请人以转账方式履行了给付义务。7月5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受理(2019)陕0482执412号执行案件,8月2日将申请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向彬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错误纳入失信予以纠正,11月21日该院作出屏蔽决定书,2020年4月3日申请人再次申请纠正,该院于2020年4月8日驳回申请。申请人认为彬州市人民法院的决定存在以下错误:1、2019年6月底计忠荣申请执行,同年7月5日立案,立案审查错误。2、其公司住所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立案转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执行法律文书,就被纳入失信,程序违法。综上,执行法院决定书错误,请求予以处理。

经审查查明,关于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忠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48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忠荣自2018年8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计忠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9165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陕04民终13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向鲁创公司送达了(2019)陕04民终1357号民事判决书。因鲁创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忠荣于2019年6月2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同日向申请人计忠荣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通知书及受理通知书。同年7月5日立案后转入执行程序。

2019年7月25日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鲁创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顺溪镇南新街59-13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邮件投递状态显示:2019年7月25日邮政机构收件,2019年7月27日到达温州市,状态显示已签收;2019年8月20日离开温州市,2019年8月22日到达执行法院签收。

2019年8月2日,执行法院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鲁创矿业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给付义务,作出(2019)陕0482执412号失信决定书,将浙江鲁创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8月5日,计忠荣向执行法院反映称,被执行人鲁创公司已私下给付其案件款9000元,剩余款项其表示放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同日11时,计忠荣向中国工商银行彬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归集专户缴纳执行费50元。

2019年8月6日,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鲁创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屏蔽,并作出(2019)陕0482执412号结案通知书,该院(2019)陕0482执4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6日结案。2019年11月21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陕0482执412号执行决定书,将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2020年4月3日,申请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失信纠正申请。

另查明,2019年7月2日,鲁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计忠荣账户转款9000元,备注为民事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执412号失信决定书将浙江鲁创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计忠荣于2019年6月2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计忠荣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定条件,遂受理立案后转入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法院立案审查错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鲁创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本案终审判决,根据判决内容,确定被执行人鲁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逾期未履行,已构成失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执行法院在执行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及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浙江,故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计忠荣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向被执行人鲁创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邮政专递中收件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均与鲁创公司向本院复议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一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对外具有公信效力,非经法定变更不得对抗相对人。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复议申请人提出其公司住所地与公司办公地点不一致,但其并未依法进行变更,其以此理由来主张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鲁创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而本案的执行标的仅为9165元。根据中国邮政集团EMS邮件投递状态查询,该邮件于2019年7月27日已被签收,在执行法院向其邮寄执行通知书至8月2日作出纳入失信决定前,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向执行法院反映案件已履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亦未就本案已履行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法院遂于8月2日作出将鲁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5日前来执行法院对案件已履行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并申请撤回执行,执行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复议申请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纠正、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执412号决定书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执412号决定书。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