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303民初566号
原告:安徽茗天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第花卉市场2栋0单元4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OMA2NNX1M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中心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U4XA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镇丁寺村寺西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0********。
原告安徽茗天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茗天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茗天防腐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茗天防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茗天防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