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彭州执字第1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尚合村8组。
被执行人四川亿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88598-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亿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彭劳人仲委案字(2014)第00204、002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亿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亿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但现找不到该车,目前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四川亿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亿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补缴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未执行金额补缴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二、终结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委案字(2014)第00204、002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