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4412号
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产液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产液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