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1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鹭,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权寨镇人民政府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416027473。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磊,职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