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1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鹭,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权寨镇人民政府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416027473。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4101030204O2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