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159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鹭,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权寨镇人民政府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416027473。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磊,职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131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在保全标的数额存款4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