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32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权寨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416027473。
法定代表人:杨俊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赵军峰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