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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东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开阀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11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河南亚东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东昌路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5522010D。
法定代表人:刘文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兰,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登勇,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开阀阀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农垦路3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65492Q。
法定代表人:韩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东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阀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亚东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开阀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46元,由原告河南亚东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丽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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