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武夷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1、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21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993元、高温补贴24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56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应聘入职至被告处上班,从事消防和水电工作。原告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约定月工资为7200元。2022年4月5日至11日,上海新冠疫情暴发之时,被告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带领包括原告在内的26名职工连夜逆行赶赴上海市青浦区国家会展中心援建上海方舱医院,在援建方舱医院期间原告等所有员工每天日夜加班加点连续工作,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实在太困、太累了就地打个盹、眯一下,然后振奋精神再继续干活。在援建上海方舱医院期间,被告的安全防护措施做的也很不到位,感染风险特别大。原告等人于4月11日乘坐公司大巴回淮后,闭环转运至酒店隔离。4月13日,原告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经过在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半个多月的治疗,原告于4月29日出院休养,病情趋于稳定。2022年8月15日,被告毫无征兆地让相关领导通知原告己经被辞退,不用再来上班了,且经多次沟通交涉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被告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辖区范围内,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