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2281号
原告
宁波中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Q3JE0K。
法定代表人:卓炳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大街清晏小区一区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9430811U。
法定代表人:胡其生,该公司总经理。
**,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州市宿豫区珠江花园A1幢四单元407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1月11日
撤诉原因
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中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赖 伟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章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