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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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262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民,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武夷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9430811U。
法定代表人:胡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明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唐志伟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