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6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孙子),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镇新城盛丹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