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盛丹路6号。
法定代表人:芮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秦岭大道与海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京口区苏豫防水堵漏服务中心、镇江市金唯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京口区经建强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丹徒区新城海平机械租赁服务部、无锡欧诺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506、520、524、525、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合计130万及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至付清时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30万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