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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555号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