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2340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因其与被告就案涉合同庭外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特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45元,由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