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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578号 原告:江西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泓德新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易某。 原告江西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