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4民初159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泓德新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