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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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821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9889832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鸿星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UUDCR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冈县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2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按LPR从2022年5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受理费1352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65470.4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到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1执9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