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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2民初7688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韩某,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4032.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4032.86元为基数,按LPR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款项偿清为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为25210.68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资金(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款项偿清为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为2355.7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发布了《温州乐清某项目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2万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11月19日,投标人向被告指定的账户缴纳了2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该2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签订了《温州乐清某项目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包干金额为894508.86元,被告支付了680476元,剩余214032.86元未支付。2021年11月,项目竣工并交付。结算款和质保金至今未付,履约保证金也未退回。 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书面答辩,一、原告主张的工程款214032.86元,金额不予以认可,答辩人仅欠付187197.59元。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签署《温州乐清某项目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第7条付款方式约定如下:7.5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7.8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发票,如在事后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5天内予以更换。2022年3月14日双方结算已完成,结算金额894508.86元(原告起诉状予以认可),截止2022年3月21日,原告方开具剩余214032.86元(含3%质保金)发票,被告已支付680476元(原告起诉状予以认可),故扣除3%质保金后,剩余187197.59元结算款截止2022年3月21日方达到支付条件,原告诉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应予以驳回。二、质保金26835.27元,金额不予认可,且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合同7.6条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合同10条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10.1质量保修期五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正式交付使用之日即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首批业主集中交付通知书所载的交付日);如分批交付,则分批计算,8年内的门窗质量防渗漏水责任属乙方。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1)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60%;(2)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质量无渗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若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则按专用条款11.2条款执行;因产品及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修复,则该部分工程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本项目2021年8月16日交付,根据上述约定,质量保修期满2年(2023年8月16日),原告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案涉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存在问题,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维修,原告均未维修,故2年期保修金的60%,16101.16元支付条件未成就,质量保修期五年(2026年8月16日),截止目前仍未届满,故5年期保修金的40%,16101.16元支付条件未成就。三、对欠付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金额予以认可,违约金不予认可。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就温州乐清某地的地块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根据要求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中标供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2019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 2020年3月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温州乐清某项目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温州乐清某地项目。1.2工程地点:乐清市柳市镇某村。2、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2.1承包范围:温州乐清某地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消防验收、包安全、包文明、包深化设计、包服务、包维修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2.3.3根据甲方确认的正式图纸及实物样板/材料样板,按合约工期包工包料完成合约范围内的耐火窗交钥匙工程,包括所有材料【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发泡剂、硅胶、密封条等】的选料、供应、场内外制作养护、场内外仓储运输、现场安装、固定、清扫、成品保护(玻璃双面贴膜、型材贴膜保护等,U型木木质下槛保护)等。2.3.15除有特殊说明外,均为五年的质保(自集中交付之日起算)。3、工期。3.1总工期:164个日历天。3.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本条相对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5、合同价款。5.1合同暂定总价(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肆仟伍佰零捌元捌角陆分(RMB¥894508.86),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791600.76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壹仟陆佰元柒角陆分),税金为¥102908.1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贰仟玖佰零捌元壹角,税率:13%)。7、付款方式。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工程款按节点支付如下:7.3材料供货款:材料价指报价汇总表中的除门窗安装费外的费用。a、工程单体框全部供货到位,经甲方、总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申请、发票等付款手续齐全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工程单体门窗材料价的15%;b、工程单体扇、玻璃及压条、五金配件、辅材等供货至工程单体扇、玻璃及压条、五金配件、辅材经甲方、总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申请、发票等付款手续齐全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该工程单体门窗材料总价的80%。7.4安装费用:指报价汇总表中的门窗安装费,按节点支付。a、工程单体框全部安装到位,经甲方、总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申请、发票等付款手续齐全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工程单体门窗安装费的40%;b、工程单体扇、玻璃及压条、五金配件、辅材等全部安装完成后,经甲方、总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申请、发票等付款手续齐全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该工程单体门窗安装费总价的80%;7.5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7.6剩余结算总价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7.7在完成第7.2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土建总包方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后十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土建总包方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7.8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发票。如在事后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5天内予以更换。7.9在本承包合同中,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或抵消任何按承包合同中规定乙方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10、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10.1质量保修期五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正式交付使用之日即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首批业主集中交付通知书所载的交付日);如分批交付,则分批计算。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1)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60%;(2)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质量无渗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若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则按专用条款11.2条款执行;因产品及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修复,则该部分工程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 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2020年8月18日支付587954元,2020年8月26日支付26870元,2020年11月6日支付65652元,合计支付680476元。 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24日竣工验收,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6日集中交付。 2022年3月14日原、被告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定案单》,合同价款及最终结算金额为894508.86元,被告已付款680476元,发包方应扣尾款即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 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分别为112000元、102032.86元的剩余增值税发票,合计开具214032.86元的增值税发票(含3%质保金),此时原告已将发票开具完毕。 2023年3月8日被告人员陈某向原告邮寄《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函》《某地房屋质量问题反映单》,主要问题如下:2-1502外卫防火窗上滑杆变形、3-1202外卫防火窗玻璃破裂等,要求原告于2023年3月11日9时前进场履行保修义务,并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17时前完成修复,并通知被告验收。 原告主张其已对被告反映的如上问题进行维修,2023年8月31日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质保金申请节点,原告出具《工程质保金申请表》,具体内容:1、工程结算造价894508.86元;2、本次申请质保金比例3%,金额26835.26元。2024年3月12日相关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被告客服部负责人、项目部经理陈某在该份《工程质保金申请表》上予以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温州乐清某项目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温州乐清某项目某物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工程质保金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定案单、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通知公告、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函、某地房屋质量问题反映单、EMS快递面单,及原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欠付工程款187179.59元的利息起算时间。原、被告双方对余欠工程款187179.59元没有异议,该款项及被告已付工程款680476元合计占总结算工程款894508.86元的97%。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可分为以下情形:(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付。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认定。(三)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结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未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进行约定,按照合同第7条付款方式之7.5条约定“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本院确认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即2022年3月14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关于3%质保金26835.27元中的60%即16101.16元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期满二年。合同第2.3.15条约定“除有特殊说明外,均为五年的质保(自集中交付之日起算)”。第7.6条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第10.2条约定“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1)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60%;(2)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质量无渗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案涉房屋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6日集中交付,结合被告相关意见,则从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即2023年8月16日起达到无息退还条件。根据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工程质保金申请表》,2024年3月12日相关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被告客服部负责人、项目部经理陈某在该份《工程质保金申请表》上予以盖章或签字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6101.16元。被告主张2023年3月8日被告人员陈某向原告邮寄《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函》、《某地房屋质量问题反映单》,原告均未维修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施工合同通常约定质量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约定不计息,是指返还期限届满前不计息,返还期限届满而仍不返还,应予计算利息,本院酌情确认质保金16101.16元的利息从2024年3月13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根据合同约定,3%质保金26835.27元中的40%即剩余质保金10734.11元尚未满足质量保修期满五年的支付条件,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20000元履约保证金是否退回。合同未对履约保证金的退回条件作出约定。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功能在于为合同履行提供一种担保,根据债的担保的性质,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为补偿性。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可以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而给己方自所造成的损失。若有剩余,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后退还给对方当事人。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24日竣工,工程已顺利完工,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作用已经完成,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保证期间不计利息,迟延退还的,承担相应利息。结合原告的相关诉请,本院确认履约保证金利息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87179.59元并支付利息(以187179.5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6101.16元并支付利息(以16101.1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24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274元,由被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