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8107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其他身份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邓 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