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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8107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其他身份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邓 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