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5734号之五
原告:常州西林康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01980540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委船舫头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消防装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313622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富林路13-1号(二楼)。
投资人:***。
被告:***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988983284,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952FL63,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京龙领地坐标3F-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西林康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消防装备厂、***隆科技有限公司、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西林康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西林康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西林康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