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陕西省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上诉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举证的销售清单中,发货单位为庆源公司石油物资供应处并加盖了庆源公司石油物资供应处专用章,联系人***签字,收货单位处分别有***、***、**、**、**等人签字,还有部分销售清单中收货单位未签字。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庆源公司石油物资供应处有何种关系,***、***、**、**、**等人与上诉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何种关系,关于被上诉人主张向上诉人供货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贺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