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住鞍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住盘锦市。
原审第三人:张某,女,住辽宁省朝阳市。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郝某,原审第三人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4)辽740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为徐某开具《辽河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徐某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致电徐某,徐某表示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