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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住鞍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住盘锦市。 原审第三人:张某,女,住辽宁省朝阳市。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郝某,原审第三人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4)辽740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为徐某开具《辽河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徐某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致电徐某,徐某表示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