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01民初606号
原告:徐某某,男,,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8月12日申请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书面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退费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2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34,45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