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4民初4639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88757329N,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朐山西路以北西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L3CKW1A,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A20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12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依法冻结被告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现该案已调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相益新